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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怎么办?

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怎么办?

1、判令被告退还其购房款及见面彩礼共计1,056,912元及支付以1,056,912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2、判令被告退还其苹果Ipadmini5平板1台及佳能R10微单1台。

案情简介

原告:卢某(男)

被告:王某1(女)

第三人:某某公司1

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苹果Ipadmini5平板1台及佳能R10微单1台。

2023年1月,原告至被告父母处拜访,被告父母给了原告红包700元。之后,被告至原告父母处拜访,原告父母给了被告红包16,800元。

2023年2月,原、被告协商共同购房事宜,由于原告不具备在上海市的购房资格,故双方商量由被告出面购买房屋

2023年2月14日,经第三人某某公司1居间,被告王某1与案外人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被告王某1向张某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涉案房屋转让价353万元,由被告王某1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房款124万元(其中含定金15万元),余款229万元由被告王某1以申请贷款方式支付,并约定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王某1与案外人张某又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王某1于产权转移当日另行支付涉案房屋的装修补偿款26万元,并支付房屋空置期补偿款10万元(其中5万元于交房当日支付,剩余5万元在卖方户口迁出当日支付)。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卢某向卖方张某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定金15万元,其余89万元由原告卢某及原告方亲戚陆续汇入被告王某1账户,并由被告王某1作为购房款支付给卖方张某,剩余购房款20万元系被告王某1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给了卖方张某。【编者注:合计支付了124万】

2023年2月15日,原、被告一起做婚前检查,并商定结婚登记事宜。

2023年2月25日,原告卢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1表达涉案房屋产权由原告占61%,由被告占39%比例的意思表示。

2023年2月26日,被告王某1通过微信向原告卢某确认同意涉案房屋产权按原告占61%,被告占39%的比例进行约定

2023年3月,原、被告产生争执导致双方分手。

2023年4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尽快还钱”,被告回复“现在两条路,要不然毁约,损失我俩平摊,要不然买房,把房子卖了分钱”。对此原告并未给予回复。

2023年4月1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跟中介打听了,违约的话付房子总价的20%,也就是77.8万”,原告仍未作回复。

2023年4月19日,原告再次发送“尽快还钱”,被告回复“这个房子是我们共同决定买的,现在你找我还钱,钱都给到房东了,我没钱还你。现在两个方案:1.毁约,损失共同承担,没钱还你。2.按照协议,我俩共同交尾款,共同还贷,后面卖房子分钱。如果你一直不回,我就自己处理了”,原告仍未作回复。

2023年4月24日,被告发送“还有一种方案,如果你想在上海发展,给你两年时间落户,后面房子过户给你,你把我出的钱给我,这些方案你考虑下给我答复”,原告仍未作回复。

2023年5月1日,原告再次发送“尽快还钱”,被告回复“你出钱交尾款吧,要不就违约”,原告回复“那是你的事”“记得尽快还我的一百零几万,不然只能法庭见了”。

2023年5月6日,涉案房屋的居间方即第三人某某公司1的经办人杨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卢先生,您好,方便回个消息吗?房子事情我找到办法解决了,让您减少损失,一直联系不上您,很是担心,盼复”。原告未作回复。

2023年5月14日,被告王某1与涉案房屋卖方张某及案外人罗某、龚某通过第三人某某公司1居间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1于2023年5月20日前配合更改涉案房屋买受人为罗某、龚某,并撤销被告王某1与张某于2023年2月26日签署的涉案房屋网签合同,并约定由张某配合罗某、龚某签署网签合同,涉案房屋总价为389万元保持不变,同时配合签署总价为229万元的网签合同及160万元的装修补偿合同。

张某认可被告王某1已经代罗某、龚某支付款项124万元,作为罗某、龚某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并由罗某、龚某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张某230万元及交房日支付30万元尾款,并于张某迁出涉案房屋内户口后1日内支付5万元。同日,被告王某1与罗某、龚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王某1同意将前期支付给张某的房款共计124万元作为罗某、龚某的购房款,并因被告王某1不购买涉案房屋会产生相关违约责任,故其中65万元作为补偿无偿给予罗某、龚某,由罗某、龚某代替履约被告王某1购买涉案房屋的各项未尽事宜,并由罗某、龚某于缴税领取新产证当日支付给被告王某159万元。

同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鉴于我们共同出资买房,我们已付首付款一部分,但现在因为你违约,不愿意继续一同支付剩余购房款,本人多次和你协商无果。本人无力出资剩余所有购房款,所以被迫无奈,只能和卖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已产生违约金65万。我的想法是两人平摊,特此通知。除去平摊后的违约金,剩余的你出资的房款待转至我账户后返还给你。以上请知悉”,原告回复“我已经向按照婚约财产,你应当返还我所有款项”。

2023年5月29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罗某、龚某名下。同日,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9万元支付给被告王某1。2023年7月6日,原告诉来本院.

2023年7月15日至17日期间,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退还钱款共计14.5万元。鉴于此,原告变更诉请,确认要求被告退还的钱款金额变更为911,800元,其余诉请不变。

裁判

1、关于被告王某1于2023年1月22日收取的原告卢某父母给付的红包16,800元

对16,800元,被告王某1认为系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完成,故不同意返还。原告卢某认为该钱款系其父母给予被告的见面彩礼,故应予以返还。本院认为,2023年2月原、被告双方已经相约做婚检并商谈结婚登记事宜,故从该钱款给付时间来看系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且从该钱款的金额来看,作为一般见面礼的金额参照被告父母给付原告的金额为700元,而原告父母给付的金额为16,800元,远超双方之间认知的一般见面礼的金额,故综上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父母当时给付被告该金额的性质系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鉴于双方现并未能成婚,故该钱款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被告父母也给予了原告见面礼700元,故700元金额作为一般见面礼可以相抵,剩余16,100元应予以返还。

2、关于原告卢某支付的涉案房屋购房款104万元。

(1)对104万元的性质认定

该钱款并非彩礼性质,而系原、被告双方为共同购房支出的购房款,由于最终涉案房屋因双方分手而未能购买成功,但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需承担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虽该合同系被告王某1一人签订,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告对该买房行为积极参与,并与被告约定了涉案房屋购买成功后的产权分配比例,可见双方系共同购房,故现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原告理应与被告共同承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共同支付的前期款项共计124万元,被告实际获得的退款金额为59万元,其余65万元系因原、被告的违约而产生的损失,由案外人罗某、龚某作为代为履约的补偿金额而实际获取,并未在被告处。

(2)损失金额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构损失金额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如原告认为65万元的违约损失过大,也应向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或者实际取得方主张权利,从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比例来看,不管是按照约定的房屋转让价353万元计算还是按照总购买价格的389万元计算,20%的违约金金额均超过65万元,由此可见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且被告亦多次就涉案房屋的处理征询原告意见,但原告一直采取回避不予正面回复的方式逃避处理房屋无法继续共同购买的后续相关事宜,故被告亦已尽到了必要的相关告知义务,不应就损失部分承担更多的责任。

(3)损失的承担比例

由于双方系共同购房,故应各自承担一半,基于目前证据,被告只拿回59万元,故本案中可以确认的损失为65万元,即每人各承担32.5万元。现被告已退还原告14.5万元,故原告已支付的104万元购房款中,被告在本案中被告尚应退还原告的购房款金额为57万元。

加上被告应返还的见面彩礼16,100元,被告实际应返还金额为586,100元。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基于本案具体情况,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苹果Ipadmini5平板1台及佳能R10微单1台

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系婚约彩礼性质,故本院认为系属于恋爱期间恋人之间的赠与,现被告不同意返还,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

一、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某586,100元;

二、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因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婚前检查并开始商定结婚登记事宜,所以本案系婚约财产。

(2)本案中购房过程中,双方约定以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且双方在商谈结婚期间,因此视为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相应的购房合同无法继续进行,只能违约,所以违约损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双方恋爱期间购房的,建议通过书面的协议约定清楚相关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双方分手时,共同购买的房屋等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沪0115民初78330号

案由:婚约财产

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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